QQ在线咨询关闭
`

13588427326

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您的位置:临安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的界定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3-04-28 15:31:04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执行。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