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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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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寻抚养,法律援助来帮忙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4-07-03 16:40:58

非婚生女寻抚养,法律援助来帮忙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杭州市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张立骏
[案情简介]
安徽省利辛县高某与安徽省涡阳县王某某(现已在临安市购房,并定居于临安市)之前系恋爱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高某于2011年8月19日生下双胞胎女儿安琪和安娜。双胞胎的降临本该为双方带来幸福与喜悦,不想她们却为双方带来仅仅是负担。之后男女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甚至在高某临近生产期间殴打高某,强行把高某赶出家门,更有甚者,王某某还恶语相向,称孩子并非是王某某亲生,这使得高某身心俱疲、以泪洗面。现如今,高某独自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没有生活来源,无依无靠。而王某某对高某及两个女儿不闻不问,现在已与她人登记结婚。
为了维护高某和双胞胎的合法权益,2013年11月29日,高某向临安市司法局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受理了受援人高某的申请,并指派张某某律师承办此案。
张某某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联系到受援人高某,详细地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据高某陈述,其曾向王某某索要过孩子的生活费,双方发生纠纷,高某报警。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出警,并对双方制作过接警记录和调解笔录,其中在调解笔录中王某某承认双胞胎系其亲生。张律师综合分析案件后认为,要处理好本案,首先要确立双胞胎系高某和王某某所生,因此必须拿到派出所的调解笔录,以此达到证明双胞胎系双方亲生的目的。因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是考虑到王某某可能经法院依法传唤不到庭,且即使到庭,综合考虑亲子鉴定的费用和所需时间等因素,在法庭开庭前就能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胞胎系双方亲生,则高某的权益能够尽快得到实现。
2013年12月8日上午,张律师主动联系到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经办人沈警官,向他询问了有关情况,因其当天休息,第二天晚上开始上班。张律师又于2013年12月9日晚上6点半前往派出所,沈警官提出律师无法复印该材料,需要由法院来调取,张律师看过了有关书面材料,确信对本案能起重要作用,决定在立案时向法院一并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2013年12月10日,临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同时,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请求调取临安市公安局锦城派出所接警记录及调解笔录。2014年1月14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主要二项:一、请求判令安琪、安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女儿所需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经王某某陈述了解到,在高某之前,2002年,王某某曾与她人同居并生下一子,该子现已10岁,随王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9月,王某某已与她人登记结婚。王某某身材魁梧、彪悍,是一位武术教练,现在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听到高某提出3000元的生活费时,王某某直喊穷:“个月里,光房租、水电费就要3000元,还有教练工资2000元,学生只有20多个,每个季度,每个学生收六七百元”。随即高某提出,她现在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无法出去寻找工作,还要负担房租、水电费以及两个孩子的日常开销“一个孩子,每个月1000多元总要的。”双方对于一些生活矛盾又各抒己见,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庭审中,王某某果不其然又提出怀疑双胞胎非自己亲生的意见,张律师反驳到如果王某某现在还认为孩子不是其亲生,我们会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高某某承担,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王某某对于双胞胎系亲生的事实表示认可,不提异议。张某某律师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主要提出了二点代理意见:
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者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同样需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综合本案,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双胞胎既不现实,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由原告高某来承担抚养义务更为合适,同时被告在法庭上也明确提出,其不愿意孩子与其生活,但愿意支付适当的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王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跆拳道培训学校,且其已经在临安购买了房产,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女儿所需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
本案开庭结束后,在张律师的积极组织磋商下,以及在法官从中斡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考虑到被告的经济压力及实际情况,双胞胎今后随高某生活,由高某和王某某双方共同抚养。被告王某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安琪的生活费600元,安娜的生活费600元,至两个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前述两部分款项每季度支付一次。女儿安琪、安娜所需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负担。原告高某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胞胎今后的生活有了曙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同居期间生子,进而演变为抚养纠纷。这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相悖,但近年来类似案件逐年增多,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不无关系。本案在张某某律师的努力下暂时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解决了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孩子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婚姻不能根本保障相互之间的权益,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是更易破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