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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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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赡养问题终得解决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4-07-17 15:54:14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杭州市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   张立骏
[案情简介]
临安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原告钱某某与张某某为养母子关系。原告钱某某与丈夫于1963年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张某某16岁时与原告及其丈夫建立了收养关系,原告及其丈夫对被告张某某疼爱有加,含辛茹苦将被告张某某抚养成人,帮助被告成家立业,被告现如今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被告张某某现如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虽经当地村委会的多次组织调解,钱某某及其丈夫的赡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不幸的是原告钱某某的丈夫于2010年因病去世,现原告已近70岁的高龄,而且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张某某连最基本的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都不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更是无从谈起。原告钱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紧靠村里微薄的生活补助勉强度日,赡养问题迫在眉睫。
为了维护钱某某的合法权益,2012年1月4日,钱某某所在的当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受理了受援人钱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张某某律师承办此案。
张某某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联系受援人钱某某,详细地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综合分析案件后认为,要处理好本案,必须前往钱某某当地村委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参与组织调解受援人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关于赡养纠纷一案的村委会成员客观了解案件情况。因该纠纷已多次由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但均未取得良好效果,遂欲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权,及时解决现实问题,有效解决难题,及早让老人过上生活有保障的日子。
2012年1月5日上午,张某某律师和受援人钱某某一同前往当地村委会,向组织参与调解本次纠纷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主任和村支书询问了解案件情况,并征求他们意见,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时定纷止争,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流中,张某某对于本次纠纷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从多个角度,多种侧面分析研究本次纠纷。同时,张某某为了寻找、固定证据,要求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受援人钱某某与张某某系养母子关系,便于诉讼。
2012年1月16日,临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2012年2月29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叶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原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主要二项:一、为要求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1000元,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药费若干元(之前花费的医药费),今后每年由被告承担10000元的医药费,于当年的1月底之前支付。庭审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告每年享受当地村各种福利待遇及补贴已能够解决原告的生活费用问题,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原告每年享受福利待遇及补贴情况,以此说明原告钱某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张某某律师反驳到,原告每年都享受到村里的福利待遇及各项补助情况属实,但是考虑到原告钱某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又无田无地(已被征用),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同时,还要不停看病花费支出,村里的补助不能完全解决生活问题,张某某律师同时向法庭出具了原告钱某某因看病产生的各种医药票据。张某某律师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主要提出了二点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与被告是养母与养子的法律关系,原告及其丈夫含辛茹苦地将被告抚养长大,帮助其成家立业,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如此凄惨,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养子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
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加上经常患病,再加上得不到被告及其妻子的关心与照顾,生活异常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而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否则就吃不上饭,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根本无法生存。
医疗费用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
本案开庭结束后,在张某某律师的积极组织磋商下,以及在法官从中斡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钱某某收取房屋租金作为生活费,原告每年凭有效医疗费票据向被告张某某主张支付医疗费,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之前医疗费若干元。当张某某律师从法院领取了被告支付给原告钱某某的医疗费并亲手交给原告时,原告钱某某终于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案件,但是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根深蒂固,该纠纷无法妥善解决的话将直接导致原告的生活濒临危难。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本案在张某某律师的努力下为老人争取了利益,保障了老人今后的生活,而且本案也有一定的现实教育意义。当有一天,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终身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