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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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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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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25 21:39:26

  是否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往往成为构成伤残的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争议焦点。从上文已经提到过的《解释》采取的理论和设定的赔偿计算方式来看,弥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的是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之和。因此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赔偿义务人必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此其计算依据只能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本文上面已经提到的观点,受害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确因客观原因如劳动部门拒绝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出具相应鉴定意见而司法鉴定机构又不能明确的,可以参照伤残等级的相应比例计算认定。

  《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倍受非议的规定。上文也已经提到《解释》逻辑上的混乱,这样的条文规定明确排除了目前年龄尚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被扶养人,对那些年龄即将届满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的受害人近亲属无疑雪上加霜,赔偿义务人在此规定下合法的减少了其理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笔者认为该规定亟需修订。

  至于那些年龄尚轻的受害人成年近亲属,但确因疾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亦应通过鉴定确认,参照对应的比例计算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扶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