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在线咨询关闭
`

13588427326

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您的位置:临安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正文

辩护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3-05-23 08:51:43

会见受阻的情况仍然比较多,有的是拖延会见时间,有的是限制会见时间、次数,有的是限制谈话内容,还有的干脆就不允许会见。在新刑诉法实施好几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现实。面对这种情况,律师界目前基本上无能为力,通常的做法也只能是据理力争,向律师协会、向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向公检法三个机关反映情况,但是这些办法的效果十分有限。

  目前在会见当中违法监控现象比较常见,甚至有的在会见室的墙上明确贴上告示:“你的一切言行都在被摄录中,请依法会见。”这次我在铁岭会见刘涌的时候,就是这样做的,至于在暗中被摄录的也不少见。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律师来讲,一方面应该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就是要更加慎重。这种情况,我在一些相关会议上也谈过,公安部、高检也比较重视,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并没有解决。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有一个过程,但是,在解决之前我们又不能停止办案。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在会见中要更加谨慎,要严格把握分寸,更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谈到这里,我想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律师和被告以及被告家属的关系?如何把握这种关系的分寸?这是我们应当引起重视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的心态不尽相同,其中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值得注意:有些律师是麻木不仁,不负责任,这种态度显然是错误的;而另有一些律师感情色彩太浓厚,这种心态也同样容易出问题。比如当律师遇到一个冤情比较明显的案件,有时候就会特别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就会出于一种善意的愿望而忘记了把握分寸,就可能在家属或被告的再三请求下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这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以同情代替法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的律师身份和执业规范。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律师在办理一个死刑二审案时,家属问他有没有办法保住命,他说根据案情没有办法,除非被告有立功表现。恰好被告的哥哥掌握一个揭发线索,就写了一个条子,请求律师将字条传给被告,一开始他也不同意,后来经不住请求就同意了。后来被告利用这个线索写出了揭发材料,并且经查证属实,结果二审法院因此而改判为死缓。事情发生后,检察机关查出了真相,就把这个律师抓了起来,以包庇罪提起公诉。后来这个案子经过三次开庭,检察院还抗诉一次,最后获得无罪判决。当然,这个案子辩无罪的理由很充分,因为包庇罪是指“做假证明包庇”,而传条子的行为并不是做假证明。但这种做法本身毕竟是有问题的,如果当时辩护的力度差一点,就很可能被定罪。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案子中律师恰恰是栽在被告哥哥的头上,因为被告哥哥跟他通电话求他办这件事的时候,居然还录了音。我历来主张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全力投入地办案子,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毕竟律师和当事人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界限一定要把握清楚,否则就容易出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我们律师队伍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在会见中还有一个问题比较严重,就是最近这几年,在审判阶段乃至二审阶段,会见时仍然有侦查人员或看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应当说是比较严重也比较典型的,新刑诉法实施以前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重要的是,这些问题律师自身是无法解决的,根本上的解决要依靠立法。在此之前,则只能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去沟通协调,依靠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约束和过问。目前,在这些方面律师协会的作用还比较弱,这是历史的原因所致。但我认为同时也相信,这种作用会尽快得到加强。律师散兵作战的状况如不能迅速予以改变,不仅不利于加强律师的管理,同时也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律师的地位。

  律师在办理重大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真可谓是举步维艰,尤其是风险太大。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时面临的障碍我不必多讲,这与人们的观念有关,也与刑诉法规定了被调查人对律师有拒绝权有关。全国律协在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时候,对调查中的风险防范问题考虑得比较慎重。按照法律规定,对律师调查没有限制,没有规定必须两个人调查取证,因为律师行为不是政府授权行为。但从保护律师的角度出发,在规范当中要求最好由两人进行。我想在办理重大案件的时候,应该坚持由两个人进行,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说不清楚,有时甚至两个人都难以说清楚。同时,调查取证的程序也应当严格按照办案规范来进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我们建国以来律师协会内部自行制订的第一部自律性规范,这个规范既是对律师的约束,也是对律师的保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很重视这个规范,他们在一些法规汇编当中,把我们的规范也编进去,有时他们在投诉律师的时候,也引用这个规范,这足以说明这个规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