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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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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出庭辩护艺术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3-06-17 14:50:28

职务犯罪的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此种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更是猖獗。作为辩护律师为该种犯罪进行辩护成为一种重要业务,但是如何对此类犯罪进行辩护,则并不是每一位辩护律师所能够掌握的,特别是对该领域不熟悉、不专业的律师而言,能够掌握职务犯罪出庭辩护的技巧、艺术,对他们成为出色的辩护律师非常有利。

  一、案例的引出

  被告人古新,女,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某市看守所副所长,2006年4月任该市看守所教导员。2007年6月19日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院共指控十项:(1)200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二时许,被监管人员王海、李洁、王晓和杜磊四人在监室内打扑克,杨金在一旁观看,便将五人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命其脱掉裤子、趴在地板上,用自制鞭子抽打田金臀部50余鞭,李洁臀部40余鞭,抽打王海、王晓臀部各20鞭。(2)2005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古新检查生产时,认为刘义等人逃避劳动,便自己动手用自制鞭子抽打刘义等人臀部20鞭。(3)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古新以羁押在女子监室的王桂花、刘海红、张秀梅、徐文、刘明云和李明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古新用自制鞭子抽打张桂花5鞭,用木板分别抽打张秀梅、徐文手心各数板、刘海红脚心10板。(4)2006年1月6日6时许,古新在将被羁押人员送回监室时,发现该监室内的被羁押人员王伟、刘国庆、张发扬、吕传伟、孟华山等人正在监室内睡觉,便把其提至看守所大厅处,指使值班干警用鞭子抽打王伟、刘国庆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臀部10余鞭,而后古新又分别抽打张发扬、吕传伟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10鞭。(5)2006年2月21日晨,古新因羁押在某室的刘守海起床晚,在看守所大厅处、让其脱下棉裤,趴在地上,用鞭子抽打其臀部30余鞭。(6)2006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因孙安超、刘成、陈华峰等人耍逗其他人,被古新分别抽打10板、20板、20板。(7)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因被监管人刘明、孟楠未完成生产任务,古新将他们提至看守所大厅处,用木板抽打刘明肩膀数板,抽打孟楠脚心数板。(8)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因张宝存帮助被监管人传递一只烤鸭,被他人告发,古新在看守所大厅处用鞭子抽打张宝存头部、上身数鞭。(9)2006年12月9日,被监管人陈良峰因与周宇声说话,被古新听到,古新就用缀满钉子的金属圈击打陈良峰头部数下。(10)2007年4月30日下午,古新因在监室清监时清出香烟及刘军、张强同孙攀打架的事,将刘军、张强、高猛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古新命令高猛用鞋底抽打刘军、张强耳光下,又命令刘军和张强抽打高猛耳光数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新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教导员期间,多次对被监管人殴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应当以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全部是被监管人员的证言),书证(主要是相关的被羁押人员登记表、值班记录等)。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

  本案主要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本文就以此罪为例,就职务犯罪辩护的艺术发表一些拙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根据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别要求,因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涉及利用职务的情况。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们可以比照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另外,还有一类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工作人员只在贪污犯罪中有明确规定,在其他的犯罪中,则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了。(2)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即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