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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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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法院调解占九成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11 20:47:16

  “将各种司法资源整合在一起,不但要做到案结事了,还要做到让纠纷双方满意。”谈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黄元忠说道。近年来,区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创新机制,尽可能地实现纠纷双方的“双赢”,仅2011年,通过诉前调解,共有248件纠纷得到撤诉,调撤率达92.88%,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整合审判资源,一条标准定是非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激增,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涉诉赔偿案件增加,审理难度加大。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统一裁判尺度,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6月起,将原来由民一庭和民三庭分别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统一由民三庭审理,专案专办。这一工作机制有利于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有效解决原来分别审理时容易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差距过大等问题,又有利于法官提高办案水平。因此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为提高法官调解的积极性,法院在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基础上,探索建立调解激励机制,通过建立调解、审判质效周通报、月评估制度,将结案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同时建立案件调解事后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方针,杜绝疑难复杂案件成为“口袋案”“抽屉案”的情况发生。

  多部门联动聚合力,解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作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成功率。为此,法院积极谋求与之合作,通过建立良性互动调解机制,实现了彼此间的资源共享和实时沟通。

  谢朝宏是法院驻镇海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一名法官,不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在他那里就能第一时间得到确认,免去了过去法院、交警两头跑的麻烦。谢法官告诉我们,通过工作室这一平台,法院及时向交警部门反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召开联络会、座谈会,研究解决在调处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及时化解了矛盾,又减少了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

  保险公司作为此类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同样成为法官凝聚合力的对象。据了解,自从上级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参加诉讼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愿意配合。为此,法院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目前,保险公司已指定一名公司法务人员或是代理律师作为联系人。联系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法院沟通,尽量在赔偿项目、标准等问题上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同时对保险公司明显不当的做法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规范操作、合理理赔。

  坚持“三心”原则,案结事了是根本

  为了强化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区法院通过学习引导,创造性地提出了“三心调解法”,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以老百姓利益为出发点,力争实现诉讼各方的“双赢”。

  所谓的三心,即爱心、耐心、公正心。黄元忠告诉我们,交通事故多数造成受害人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事故赔偿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充满爱心,态度要热情友好;做调解工作时要细致耐心,善于换位思考;提出具体调解方案时要秉持公正心,既要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做到公平合理、情法兼顾。

  “要想做到三心,说到底还得从具体工作着手。”黄庭长坦言,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务必要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实心中有数,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心中有数,对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心中有数。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使调解工作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