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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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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3-05-28 17:04:10

男方有一套婚前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后由两人共同办证、装修、居住和还贷。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这一请求。

  法院查明,男方早在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按揭手续,实行等额本息还款,至离婚时已经还款二万余元,婚后,女方缴纳了该房屋的办证费及物业管理费一万余元,两人还花了三万多元对新房进行了装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按揭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该套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归男方所有,女方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请不能成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双方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房贷,其应当将偿还贷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女方。基于该房产生的有关办证费用及装修费用,男方应将装修费及办证费用的一半返还给女方。有关物业管理费用系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物业管理费用已不存在,故对女方要求返还缴纳的物业费用的请求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