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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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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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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6 14:04:06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①因此,正确把握民事起诉的条件,对于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解决群众告状难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民事起诉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起诉人首先必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民事纠纷的起诉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即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城镇个人租赁、生产经营者。其中个体工商户是家庭生产经营的,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业主为诉讼主体;依法登记字号的个人合伙组织以其字号为诉讼主体,其负责人为代表人,无字号的可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也可由推举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应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推举书。此外,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时,应明确其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交往的独立的非法人社会组合体,即非法人团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和合伙型联营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厂、门市部等;(4)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各地的分支机构;(5)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6)经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认可,正在筹建或有待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7)经合法登记核准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8)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生产组;(9)机关法人所属的依照专门职能成立的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机构,如管理站、监督站、咨询部等;(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生产加工和服务性社会组合体,如装运组、修理组等;(11)破产和倒闭企业的清算组织;(12)依法成立的群众自治组织,如社区居委会、律师协会等;(13)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等。

  2、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必须是他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或是对该民事权益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职责者。这就是说,起诉人提出的请求是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又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如果起诉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诉讼标的不属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则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人起诉时,应首先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自然人的要实有其人,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要明确;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确实存在,其名称、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要明确。其次,被告必须是侵害了原告合法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有关民事权益纠纷的人。第三,被告必须是在民事争议中依法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实际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也有、也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该诉讼标的中的义务承担者。没有特定明确的被告,便无人应诉,人民法院就无从进行诉讼活动,原告也就达不到起诉目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不难确定的,但有些纠纷中的被告需经过慎重的审查研究才能确定,如:

  1、企业法人倒闭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成立清算组织而未成立的,债权人诉求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清债的,应予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如因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成立清算组织,而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涉及倒闭企业的诉讼时,应将主管部门或单位列为被告,承担应由清算组织承担的义务,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的。

  2、对于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先于所属企业消亡的,在涉及倒闭企业的债务诉讼中,一般不层层上追。但在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若其上级单位在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消亡时占有了其财产,或对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有直接责任的,债权人与倒闭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上级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该上级单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或过错责任的限度内承担清债责任。

  3、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被起诉时,有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织的,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其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和24号《复函》精神,仍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起诉时,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

  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而被起诉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为被告。

  7、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被起诉时,应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8、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议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上是一种范围不明的委托授权行为,被起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应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被告。但如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严,将其错定为集体单位的,应予纠正,并出具证明,人民法院应实事求是的按其性质确定被告。

  9、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人冒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名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被起诉的,应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10、企业法人合并前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负责清偿;企业法人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企业共同负责清偿,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1、有保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仅起诉保证人的,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2、因非法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户进行民事活动,亦应视为无明确范围的授权,被起诉时,参照《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出借、出租单位和借用、租用人为共同被告。但借用人、租用人在民事交往中,若明确告知对方其所用的介绍信、合同章、合同书或帐户是租用、借用的,对方仍进行交往而发生纠纷的,出租人、出借人不应参加诉讼。

  13、雇佣人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导致诉讼的,被告应是其雇主。

  14、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可以该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制造)者为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对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特定和具体、有否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审查。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诉讼请求可划分为确认之诉讼请求、变更之诉讼请求和给付之诉讼请求。无论属哪种诉讼请求,都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起诉如果仅罗列被告一大堆“罪状”而没有明确的主张和具体的请求,将没有任何意义,法院也无法受理和审判。

  所谓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应叙述其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是指引起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存在(现在存在、过去存在;或否认其存在)、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②证据事实是指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例如:被告不履行借款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原告所应提出的双方订立的合同、交付货款、约定偿还的时间、地点、被告如何不履行合同和提供的合同书、有关字据等,就是案件的事实。

  所谓理由,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说明的自己起诉的原因,即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等均属起诉的理由。

  上述“‘事实和理由’指的是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民事权益有加以保护的必要的事实和理由,而并非原告胜诉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和理由。” ③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不能等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足能胜诉的程度时才受理,更不能因原告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而不予受理。”④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纠纷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主管是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分工和权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不能也不可能包揽解决社会上所有的纠纷,而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依民诉法规定受理的案件,必须首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业务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对象。如果起诉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是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对象和主管的范围,人民法院则不能受理。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指由我国民事法规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涉及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案件。这些案件还应包括:

  1、因公、私房屋使用权而引起的纠纷;

  2、因追索建房集资款而引起的纠纷;

  3、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在发生争议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所选择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的权限,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法院起诉的;

  6、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有关责任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原告请求民事赔偿的;

  7、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

  8、股票、债券、奖券、票据纠纷;

  9、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仍坚持起诉的;

  10、因土地、水利、山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纠纷而起诉的。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就是说,按照原告提出的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等,依照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法院有权受理这个案件。只有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对当事人的具体争议依法进行审判。如果原告起诉的纠纷不属该法院管辖,该法院便不能受理,应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总之,原告的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实质要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起诉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