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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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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中的评定人及鉴定机关如何选择?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08 14:46:23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中,评定人应具有什么条件,评定人行使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评定人的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评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三、评定人的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中很关键的环节,然而不仅选择鉴定机构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选择鉴定委托人也至关重要,伤残鉴定的委托机关有两种选择。本文由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诉讼前:由交通队委托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队作为专门处理交通事故国家机关,有权就交通事故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交通队委托鉴定的结论,法院一般都予以认可。交通队委托鉴定的好处是可以自由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等级高,鉴定时间短。

  二、诉讼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的,一般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时会附带出具委托书,随即选择也就等于自己去找家信任的,部用法院随即选择。在现实中,双方有争议的时候进行司法鉴定,达不到一致的意见时,一般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放弃进行鉴定,法院到时会支持另一方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