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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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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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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出租人和发包人责任承担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18 10:54:19

机动车的出租与承包是性质相近的两种交易活动,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则在出租期间或者发包期间,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确定出租人或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1)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通过机动车虽然获取收益,但这是其正常的合同对价,而且是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形成的,其对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没有实际的运营控制权,因此不能简单地像挂靠单位一样将其视同雇主。而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强制保险的赔偿保障,也不必然需要出租人或承包人提供赔偿保障。而且租赁和承包是机动车的两个重要的交易方式,如果简单的让出租人或发包人一概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妨害机动车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阻碍经济流转,影响社会进步。所以,如果出租人或发包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如此,但考虑到出租人和发包人通过机动车交易获取经济利益,而且也因此增加了机动车的风险范围,此情形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平责任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受益人责任基本相符,故可参照适用这两个规定,由出租人或承包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可以参照收益范围来适当确定。
    (2)如果出租人或发包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在其过错程度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所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