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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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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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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的责任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22 09:56:20

    在道路交通中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除了驾驶员要尽注意义务,道路设施设备也不能出问题,否则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道路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道路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起案件中,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前轮轧在路面上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上,从而偏离正常行驶路线,越过隔离带与对面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数名受害人死伤,六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起诉驾驶员及道路管理人要求赔偿。法院认为造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驾驶员超速以及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两个原因的结合,缺一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道路上出现井盖的事实足以说明管理人存在过错。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看,肇事车辆之所以会冲过隔离带到对面道路发生事故,除了超速驾驶之外,井盖的作用也是非常关键的,两者确实直接结合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故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也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道路设施设备的缺陷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管理人固然不必与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维护道路设施设备以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如果其未尽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2003年6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长霖等六人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赔偿纠纷一案的复函》中就已明确说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调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方便,在禁止货车通行期间,允许为其运送沙子的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应当预见到该货车通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就近驶入在建服务区的潜在危险。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先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