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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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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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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的赔偿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23 08:43:43

“好意同乘”就是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也称“搭便车”。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通常发生在同事、亲友或者邻居之间,或者是途中偶遇顺带,或者是共同外出游玩。但如果搭乘车辆在行驶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导致搭乘人受伤害的,则搭乘人能否要求本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此时搭乘人享有选着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来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搭乘人只能通过侵权之诉来要求本车以外的事故当事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争议问题就发生于搭乘人能否要求本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应从违约和侵权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如果搭乘人选择侵权之诉,则如前所述,其也只能要求本车一方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无偿搭乘就应当意味着自愿接受一定的风险,因为方便通常总是伴随着风险的,这是搭乘人应具备的基本常识。如果搭乘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他完全可以不搭乘机动车,搭乘与否完全取决于搭乘人的自愿,无人强迫。因此,从一般社会经验常识来看,搭乘机动车行为本身,无论是出于他人邀请还是自己建议,都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试想如果搭乘时明确表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概由机动车一方负责,那在现实中几乎就不会有搭乘行为的存在了。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因本车一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搭乘人在搭乘之时,即以通过搭乘行为本身表示自行负担。此为利息共享,风险共担之公平体现。故根据侵权责任原理中受害人的事先允诺免责,可以确定搭乘人无权要求本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不得事先允诺免除之原理,如果本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搭乘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本车一方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来调节平衡搭乘人对本车一方的赔偿请求。
    如果搭乘人选择违约之诉,则似乎其与本车一方成立了客运合同,依据前述《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本车一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于“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但是,如此做法虽然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是片面曲解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前面章节多次提及,法律的适用决不能只看文字内容,否则必将严重脱离实际。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客运合同,是针对以运输为业的承运人,也正因为其长期从事运输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才让其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此观《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整体规定自然可知。所以,搭乘人虽然也是乘客的一种,他与本车一方形成的也是合同关系,但根本不是《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客运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该节中的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合同法》分则中的各个有名合同,应当是整体适用,在适用之前首先必须判断现实中的合同是否属于该有名合同。搭乘属于运送合同,但不是《合同法》第十七章规定的运输合同,因此它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故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而谈及与搭乘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应属《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委托合同,因为搭乘行为就等于是搭乘人无偿委托本车一方运送其到某地点。则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搭乘人选择违约之诉时,只有本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