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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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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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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项目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29 14:51:19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有权解释,而且实践中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的标准基本都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以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同样应当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凡属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立法并没有将某些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项目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交强险不能拒赔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赔偿项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交强险条款》第八条中具体规定了交强险对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项目,有:1、残死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限额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而在《交强险条款》第十条中又规定了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的限制,即不赔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严格来说,《交强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项目的规定内容,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抵触的,也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因此对于《交强险条款》中的这部分内容,审判实践中应仅作为参考,而无须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