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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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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竞合适用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0-31 14:16:05

如果某辆机动车同时存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两个险种,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适用保险的相关规定,将成为一个问题。此时,由于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则第三者责任保险已经失去了替代强制保险的价值和意义。所以,应当将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将完全恢复其商业保险的本来面貌。这样一来,受害人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一方应在交强险范围之外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完成了交强险的赔偿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之后,机动车一方可以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并由肇事方在交强险范围之外赔偿受害人,认为“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肇事方提出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可根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