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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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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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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时赔偿责任分配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02 10:37:35

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对于这种违反法规的行为,行政主管机关当然会予以处罚,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成为让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强制保险赔偿的理由。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如果肇事机动车根本没有投保强制保险,那实际上就不存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也就不必承担责任。由于这时不存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似乎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来确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分担就可以了。但这个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强制保险赔偿,是对受害人的特殊保障,而且这种保障是受到法律强制力予以维护的,如果因机动车一方违法不投保强制保险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这种法定的特殊保障,则机动车一方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的具体责任,司法实践中普遍做好为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虽然机动车不投保强制保险就不应上路行驶,但这终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必然原因,而且受害人因此也只是丧失强制保险的赔偿保障而已。因此机动车一方责任提供这种等同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保障,即可弥补其此种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占主流,有许多地方性法规也是这样规定的。但在采用这种做法时,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将成为问题。由于存在“强制商业险”。如果机动车应当投保“强制商业保险”而未投保即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参照同一区内、相同类型车辆通常所投保的“强制商业险”限额加以确定。例如一起案件中,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商业险”,法院根据所在地区同类型车辆通常保险金额确定其应上“强制商业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并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在10万元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则机动车一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至于应当负责投保强制保险的具体责任人,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机动车所有权人。此外,机动车的管理者也应当负有投保强制保险的责任。还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由于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因此驾驶员应当有义务拒绝驾驶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未投保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因此,总的来说,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承担者具体可以是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者或者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