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在线咨询关闭
`

13588427326

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您的位置:临安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正文

完善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09 11:32:37

  (一)将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纳入法制轨道,使执法有据可依。

  《条例》是1988年3月发布的,《办法是》是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管理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条例》、《办法》已很难适应于目前时代发展的需要。可以说,实践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调解处理方式、赔偿标准、工作程序等方面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对道路和非道路的交通事故案件的两种处理方法,已经失去了太多的实际意义。而且,由于经济发展,现在一些乡镇之间、村之间的公路已经在质量要求上完全达到国家对道路的要求标准,有的甚至成为交通要道,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特别多,因此,将交通事故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做法,已经不太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脱离实际③。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最好将道路的概念更科学地鉴定,将道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自然非道路的范围也缩小了④,当然,限于当前各警种警力严重不足的现实,对道路的概念应科学、理性地规定。本人认为道路是指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公路、城镇街道、巷弄、立交桥、隧道、高架路、人行过街地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由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乡村道路、专用道路、单位内部道路等。这样,非道路的范围十分明确了,民警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也有法可依了。

  (二) 明确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无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巡警部门处理还是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根据实际经验,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模式:交巡警部门接处警,承担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和原因分析等相关工作,属地公安派出所承担责任处罚,赔偿调解工作。这是因为交巡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有着其它公安职能部门无可比拟的优势,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和原因分析等相关工作理所当然地由他们承担,公安派出所承担责任处罚,赔偿调解工作,这是就近处警,属地管辖原则的应用,各基层派出所负责各自辖区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可以发挥警种优势,基层社区民警熟悉农村地名、路名,与当地老百姓、村干部较为熟悉,这样取证工作容易开展、遇到疑难问题或赔偿调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可寻求村干部或老百姓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从而提高处警效能。具体地说,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限应分成二类情况:

  1、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召集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处理,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罚的适用

  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处罚的适用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工作。为解决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承担非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属于治安范围解决的问题,但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如遇事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当记录在案,告知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而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提供。

  2、非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发生非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对其违章行为依照《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当前有的地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

  3、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定罪量刑。

  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刑罚法律适用问题,即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仔细辨析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旦发生了非道路交通事故,无论那个警种接报后都必须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这是法定职责,同时尽快召集专业人员承担现场勘查、痕迹鉴定和原因分析等相关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这样便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并得到尽快的处理,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便于及时打击某些刑事犯罪。

  2、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损害赔偿不属于交通警察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地公安派出所参与的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帮助双方依法进行协商。公安派出所的调解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调解。

  3、在公安机关内部分工问题上,交巡警部门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是一份反映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分析的材料,其认定的结论,是反映事故情况重要的证据材料。《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勘验的情况、发生事故的成因分析、当事人过错责任分担等问题。由于非道路不属《条例》和《办法》调整的范围,故不得在《非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中直接引用相关的具体条款。

  4、公安机关民警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发现存在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刑事犯罪行为的,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决不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和方法处理,从而导致有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应按照正常的侦查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考虑加以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