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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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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两种方法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临安律师时间:2013-05-02 08:41:38

A、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报警。

  B、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