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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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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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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有效辩护应进行制度性建构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7 13:57:04

  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的建构,不应拘泥于在辩护权上作细枝末节之修改,而应“从上而下”实质性地进行制度性建构。

  (一)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委托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周伟所言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不是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从有关辩护的条款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放在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是作为司法机关运行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来对待。[3](92)立法者并不认为辩护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我国在2004年3月15日宪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那么就应该将辩护权当成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包括每一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二) 完善有效辩护的保障制度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范证人补偿制度。建立审前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为开庭时的辩护做必要的准备。提升辩护律师的地位,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 赋予律师刑事辩护的职业豁免权

  前段时间重庆发生的李庄案件,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再次推到风浪尖上。我国现行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执业豁免的规定。然而,由律师执业的性质所决定,律师执业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有经济上的风险,而且更重要的,还有人身上的风险。律师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诉讼地位,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始终是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为律师较之法官、检察官乃至警察而言,永远地是“相对弱者”,律师不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或执行者,不拥有点滴的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律师的权利,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始终是也仅仅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因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加诉讼活动,说到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维护者的角色。所以,其在执业过程中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也就是必然或正常的了。为此,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中就确立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已经入世的我国而言,要想融入整个世界,必须在现行的《律师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刑事执业豁免权,才能打消辩护律师前怕虎后怕狼的顾虑,才能使得辩护发挥到最终的效果。

  (四)建立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式。在传统的辩护中,我们仅仅理解为依据刑事实体法做辩护,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情节。程序性辩护目前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4](2)要想在刑事审判中(特别是二审中)贯彻有效辩护,

  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程序性辩护予以明确肯定,使的程序性辩护上升为一项法律规范。这样可以保证二审中的辩护得以充分有效的行使,同时还可以监督一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五)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应当首先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除目前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外,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其没有委托律师的,我们应给予法律援助,为其免费提供律师服务。其次对经济困难的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而言,其经济审查标准不能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参照。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状况、社会法律服务收费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要适当高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标准,从而使大多数无经济能力去寻求法律服务的人能获得刑事律师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