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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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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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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按期缴纳罚金的解决对策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04 21:43:25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五种方案:(1)限期一次缴纳;(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缴纳;(5)减少或免除缴纳。法律规定罚金可以强制缴纳的,强制缴纳的前提是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不按期缴纳罚金有两种情况,对这两种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有能力缴纳设法逃避缴纳应如何处理?

  缴纳罚金并不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并不能减少自由刑,不交纳罚金也不影响能多加自由刑,尤其是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更不会主动缴纳罚金。根据法律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法院为正确执行罚金刑,不得不对被告人财产进行调查,但此时已处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可能转移或隐藏其财产,对被告人财产进行调查难度较长,且法院单方面负责调查,有悖于法律仲裁者的性质。

  对此,笔者建议应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从立案侦查阶段就应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着手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同时也能保证对被告人财产认定的公正性,便于以后的执行。只有在摸清被告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法院才能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以使罚金刑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二、确实无缴纳罚金能力的应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一大批应当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不能执行,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例如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则必须判处罚金刑,不判就违法。而经调查其经济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因被告人无能力缴纳而减少或免除缴纳?法律规定只有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才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其他情节则不能。

  笔者建议应建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在目前已立法明确规定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档案制度,保存无能力缴纳罚金被告人的有关资料(如判决书等)登表造册统一管理;

  (2)与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劳改机关取得联系(法人犯罪的与犯罪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随时进行信息反馈,摸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有关罚金刑执行的宣传。并通过报纸、电台等舆论工具向社会通报所判刑罚金刑的情况,形成共同监督机制。通过以上几项措施,一旦发现犯罪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随时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一起来执行。

  同时建议设立专门被判处罚金刑罪犯实施劳动的场所,实行替代制度,以民事拘禁或不剥夺人身自由的无偿劳动改造代替罚金刑的缴纳。只有尽快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状况,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是一纸空文,才能真正的体现到刑法适用罚金刑惩治犯罪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