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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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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按约定 逾期利息也支持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8-22 16:26:10

  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11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王某夫妇10万元,支付拖欠的约定利息105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被告刘某先后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两次,每次借5万元。第一次向原告王某借5万,约定借期半年,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被告刘某先后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经王某同意,该借款期限顺延半年并免除2个月的利息。第二次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约定借4个月,每月5000元利息,其中免除一个月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两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夫妇多次催收无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10万元理应偿还。第一次借款约定借期一年,每月利息1500,其利息为1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4500元和原告王某同意免除被告2个月利息,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内还差10500元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应予支持。第二次借款,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其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庭审中,原告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变更为三个月的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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