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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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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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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01 16:14:02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平等原则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具体调解过程中,反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包含如下内容: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主要方法

  (一)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目前,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等。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调解的原则、范围、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在开展调解过程中,应始终依据或参照这些规定,权衡各方利益,以切实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为出发点,促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社会效果

  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时,应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1、调解过程中应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2、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提出能够提供的证据,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最大限度促成调解,能促使当事人之间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3、调解过程中,对于能够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结束后,不妨结合案例对群众进行一定的法制教育,以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三)多方位借力促成调解

  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在当事人各方有调解意愿时,可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协助,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运用语言、心理和模糊处理的技巧和手段,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解决纠纷。实践表明,能否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一致到什么程度,即便在同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也会因参与调解的社会力量的不同、采用的调解技巧调解手段的不同、运用场合的不同等因素,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工作,必要时应多方借力来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