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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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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参考)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15 15:12:5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少玲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少玲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邱志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