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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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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介入侦查程序的现状分析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7 14:01:37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得不到重视,其独立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有限的权利仍难以实现,只是停留在立法层面,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障碍重重,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的积极性,甚至有的律师公开发文称“我懒得办理刑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案件非常有限。

  在刑诉法规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所有职权中,会见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律师要提供法律帮助,必须对案情有所了解,而嫌疑人本人是最清楚案情的人,田口守一就指出:对被押与外界去联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见权是最重要的权利,特别是辩护人的会见权,因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相互交流的权利,所以如果不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双方会见权,辩护权就没有意义。但是,会见权也是侦查人员认为对侦查妨碍最大的权利,侦查人员抵触思想严重,实践中,总是人为地设置重重障碍,拖延安排会见,或者对会见的时间、次数、内容进行限制,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会见时,侦查人员均在场监督,使嫌疑人和律师都心存疑虑、谈话谨慎,会见目的难以实现。

  有人甚至形容律师会见要“闯三关”--批准关、安排关、会见关。由于难以会见,那么提供法律咨询就无从谈起,至于代理申诉、控告,因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手里没有任何证据,不掌握案情信息,更是无法实现,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侦查中的刑讯逼供、诱供、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在相当一些地区,侦查技术落后,以审代侦,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再去寻找其他证据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也是律师介入难的原因之一。而在以后的诉讼中,因这些违法事实难以取证,律师帮助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对侦查人员违反告知义务予以相应惩罚性规定,客观上许多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有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使大量案件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综合以上分析,目前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①律师身份不明;②诉讼权利有限;③有限的权利仍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