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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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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困难重重的原因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7 14:06:05

  (一)历史中相关方面发展不足

  律师在我国的发展已有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却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不论是司法实践,还是人们的传统观念,对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介入,都缺乏充足的认识。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给坏人辩护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代言人。但是,建设法制化社会的目标要求我国应该不断发展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还存在较明显的差距,这和我国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特殊历史情况有很大关系。

  (二)相关立法存在缺陷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对如何实施这些权利,怎样保障这些权利,规定相对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对于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就可能造成侦查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阻挠律师介入案件。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对于谁来保护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以及怎样保护,都无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导致律师在合法权利难以实现时,依据什么来保护自己成为问题。当侦查机关干扰律师行使正当权利时,由谁来监控,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致使侦查机关权利过于强大,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同时,法律赋予律师在此阶段的现有权利比较有限,律师在此阶段接触的案件大多是复杂的刑事案件,只依靠现有法律规定出的权利,很难做到真正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其作用难以发挥。

  (三)重视结果轻视程序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经济,教育,科技等方面都处于发展阶段,贫富差距明显,国民素质参差不齐,多种原因导致我国犯罪率较高。这便使得侦查机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过于重视案件的结果,而忽略了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自然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侦查机关担心,赋予律师过多的权利,或使其充分行使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结果,降低破案率,这自然导致律师难以拥有更多的权利,权利实施也得不到保障。当然,随着我国法制化社会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也在逐步得到解决。

  (四)律师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与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以及历史传统的影响,使得侦查机关这一权利机构,开始便成为强势的一方,而为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律师,便自然沦为弱势的一方。作为弱势方的律师,不但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自己应得权利的有效行使,这给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运行增加了难度。如果我们使律师与侦查机关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便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更加要求了相关部门正视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部分律师自身职业素质不高

  由于近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立法不断完善,很多律师职业素质下降,盲目追求利益,对于刑事诉讼法了解不够,甚至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律师权利的合法行使,也给律师队伍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为这些律师的存在,使得侦查机关不能完全相信律师的职业操守,这也使得部分侦查机关在律师介入后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进行监控,更加不敢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担心律师的介入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

  所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律师的职业操守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部门相信,即使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后不对其进行过多监控,同样可以保证案件的真实性,相反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