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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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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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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及处罚方式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11-19 02:13:58

  依照刑法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造成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证据方式妨害刑事诉讼的犯罪具体包括三方面行为:

  1.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具体包括两种行为。一是采用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二是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提供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毁灭、伪造证据。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3.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