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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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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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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法官现身说法教您防范风险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23 15:25:17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同比增长17.30%。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院对外公布三宗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法官现身说法教您防范风险。

  案例一

  信用卡被冒用,商家要赔七成

  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他在广州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在当晚8时16分报警。即便如此,被盗信用卡仍于当晚7点59分在百佳超市广州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商户认为其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但信用卡被盗后,难以确认背面签名是否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

  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曾多次使用该卡,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其本人所为,那么以往的消费将无法完成,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的签名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进行比对,结果证明,商户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义务,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由于康先生没有保管好信用卡致其偷盗并被冒用,也存在过错,也要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二

  柜员机有异物,银行难辞其咎

  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许,张先生进入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就在这短短30多秒内,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警方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当日17时56分左右,两名男子在涉案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操作。

  第二天,张先生账户内的资金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走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他才发现款项被盗。

  争议:到底是他人复制银行卡后盗取资金,还是张先生自己所为?银行抗辩称,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功盗走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合法银行卡盗取资金,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而被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导致卡内款项被盗,那么银行就要因监管ATM不力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可以确认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密码保管不善,用户担责一半

  邱女士2006年申领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广州天河刷卡消费632.4元,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银行短信通知称,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消费!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港币3000元。邱女士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报警。

  为证明境外消费不是其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案发当日她没有进出香港、澳门。事后,银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涉案消费行为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损失。

  法官解读: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保护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持卡人与信用卡都不在涉案消费发生地,可以确认相关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发卡者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同时,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风险应由持卡人承担。本案中,邱女士没有妥善保管密码,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广东“克隆”银行卡案去年猛涨8倍

  IC卡成本高普及需等三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大银行共发行了30亿多张各式各样的银行卡。记者从广东省高院8月7日召开的“克隆卡”民事纠纷法律问题座谈会上了解到,广东2011年因银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银行投诉的案件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达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上升最快。

  在百度上输入“银行卡复制器”,则立即弹出121万多条信息。其中,不少网页直接叫卖复制器,价格在8000元左右。银行卡纠纷背后到底隐藏何种利益链条?

  记者点击某知名网站的网上购物论坛发现,一位自称“唐先生”的商家正在售卖“复制器”,号称可以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即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等)的限制,轻松获取账户信息。“唐先生”声称,只要将读卡器插在ATM的插卡处并安装微型无线针孔摄像头,就可轻松完成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窃取。

  除了网上公开兜售复制器外,犯罪团伙还直接派“马仔”在酒楼、KTV等场所专门“克隆”顾客银行卡。最近,广州海珠警方就在“破案会战”中成功打掉一个“克隆卡”犯罪集团,缴获盗录器1台及“克隆卡”24张。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为了提高盗卡的成功率,他们会派年轻的团伙成员应聘到一些夜总会、商场或酒楼内当收银员或服务员。他们随身带着复制器,当客人刷卡时偷窥消费密码。他们还向一些收银员或者小店主购买银行卡信息,成功盗取一张银行卡的报酬一般是200元。

  如何在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银行卡违法行为?其中很好的办法就是采取技术手段,而目前国内通用的磁条式银行卡广受各界诟病。

  记者了解到,目前磁条式银行卡的成本每张大约在7毛钱,而IC卡的成本约为19元。由于IC卡成本高,且目前具备识别适用该卡的柜员机不多,国内银行业推动进度较慢。

  事实上,将银行卡使用安全问题简单归咎于银行未进行技术升级似乎并不公平。有银行在相关案件庭审时提出,通过在ATM上加装密码防护罩、加强巡逻和标注风险提示等方式,目前在ATM上安装盗录工具的案件已大量减少。

  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明年1月1日起,全国商业银行均要发行金融IC卡。到2015年,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将换为金融IC卡。(记者 林洁 通讯员 林劲标 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