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在线咨询关闭
`

13588427326

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您的位置:临安律师网 > 最新动态 > 正文

夫妻离婚“诉前调解程序”好处多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4 16:12:15

  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减轻了夫妻双方的痛苦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遵循了几千年“和”的善良习俗,首先尊重和维护的是家庭的和睦稳定。在传统观念中,离婚并非喜事,所以,婚姻家庭法也对离婚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于是,离婚诉讼调解程序就应运而生了。这个程序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它主要是在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和好等方面做大量的努力。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婚姻专家平宏民主任介绍说,这个程序很好的减轻了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尤其减少了对女性的一些伤害,实践中,不少单方想离婚或是一时冲动下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经过法庭调解员的调解和好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如果双方不能和好,将出现哪些情况呢?当记者把这个问题抛给平主任的时候,他继续说: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三个不同的结果:(1)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2)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的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3)调解无效,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尚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法院“调解离婚”是最佳的离婚方式

  在离婚诉讼调解程序中,负责调解的人员并不一定是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夫妻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态度和对法官的信任度都将直接影响到离婚诉讼调解的成败。在调解法官将案件大致分析并告知相关结果后,夫妻才算是真正面对了离婚事项的抉择。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还是认为双方有离婚的必要,在对离婚事项有了清晰的了解并经过双方协商后,对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夫妻财产分配上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调解法官会当庭出具调解书,进行调解离婚。那么,为什么说调解离婚是最佳的离婚方式呢?我们采访了北京市朝阳法院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张法官,她告诉我们说:“法院调解离婚与民政局协议离婚最重要的区别是法律效力上的区别,法院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拿着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去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而无需经过另外一方的配合。而民政局调解离婚后,离婚协议的履行则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律,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需要重新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说起调解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好处,张法官说:调解离婚是双方和平的分手,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对彼此的伤害,并且调解书与判决书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当事人在调解内容范围内不能反悔。

  “不公开审理”最大限度的保护隐私

  对于许多夫妻担心的隐私问题,我们的记者也很迫切的抛给了张法官和平主任两位专家,平主任告诉我们说:整个调解过程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上是不公开审理,仅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当事人同意旁听的人员可以进入。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配无争议,法院调解结案时限一般为一个月,大大缩短了诉讼离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