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在线咨询关闭
`

13588427326

首席律师

张立骏律师

单位:浙江天晟律所

手机:13588427326

证号:13301201110972223

律师简介

张立骏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宿迁专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华律网等多家网站 特邀律师,腾讯、新浪等多家网站认证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专业的实务操作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长期从事政企投资、企业设立、营运及管 理等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注重技...更多>>

您的位置:临安律师网 > 最新动态 > 正文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需注意

来源:临安律师网作者:张立骏时间:2012-09-04 16:22:03

  案情:

  1987年8月26日10时许,原告王某在工作时受伤,被木头砸断3个右脚趾。2010年5月28日,上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2010年8月16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以鉴定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为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裁定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计人民币3121元。王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计6万余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在1987年8月26日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28日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王某是在1987年8月26日受伤,至2010年10月14日向法院起诉之时已达23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徐韫 罗向斌)